市公安局出台《加强人民警察
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贾树刚
“人民警察在八小时以外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政治谣言和政治笑话,诋毁和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2)违反公安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3)泄露公安工作机密·······。” 近日,市公安局为了强化对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遏制人民警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加强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党纪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的,与其共同在场的民警也负连带责任。
《暂行规定》还对全市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教育管理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一是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一把手”是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第一责任人。二是基层领导班子对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实行责任包保。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对民警进行诫免谈话。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民警家属、召开家属座谈会和走访居委会等了解民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及时发现民警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处理解决。三是各级政工纪检部门要定期召开汇报会,分析研究民警八小时以外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强化措施。基层公安机关要建立工作台帐,做好工作记录,为上级政工纪检部门提供参考意见。四是对民警八小时以外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没有落实包保责任单位,要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如已落实包保责任,但没有按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民警违纪违法的,要给予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负有包保责任领导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