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恣意妄为 盛洪海被开除党籍

     近日,东丰县纪委作出决定,给予东丰县三合满族朝鲜族乡义新村党支部书记盛洪海开除党籍处分。
     经查,2004年4月,在发放粮食直补款中,盛洪海以补贴村里资金为名,擅自决定将该村新增补计税面积所得专项粮食直补款中的23532.60元截留,并由自己保管。2005年6月该乡审计时,此款已全部被其花掉。其中,用于还村欠款、支付修路等费用20048元,剩余3484.00元被其挥霍。2003年义新村修建油漆路时,占用农民荒地70平方米,镇村虚测为16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元补偿标准,共得补偿费640.00元。同年12月30日,盛洪海从村财务支取640.00元占地补偿费据为己有。2004年4月16日,盛洪海让其二组村民刘某在退耕还林时,将栽上杨树的1公顷荒山买下,并获得对此荒山的所有权。刘同意,并签订了永久承包合同,当场交给盛洪海500.00元,被其据为己有。2004年12月下旬,该村五保户沈某去世后,经盛洪海同意,由沈的外甥褚某经手将村里给沈承建的住房以20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褚某收到房款后,扣除沈某药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500.00元,并将余款500.00元交给盛。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同时,盛洪海还采取重复入账核销手段,将2002年村欠褚某等2人粮食直补款合计451元入村账核销后据为己有。2003年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时,义新村唐某等9户村民共有2.72公顷计税土地面积应正常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因这9户不向村里交费,所以这2.72公顷土地应得的直补款应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抵顶这9户历年所欠税费,而盛洪海却将该地2003年至2005年得到的粮食直补款合计2983.7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01年5月,盛洪海在任义新村联组会计期间,以从村土地台账减少计税面积为条件,向村民尹某等2人贿赂各1000.00元。事后,在2002年上报地税的计税面积报表中,盛洪海利用职务之便,在村土地台账上将尹某等2人计税面积共去掉了1·0075公顷。 除此之外,2004年初至2005年4月,盛洪海违反村务公开规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村机动地2.346公顷,以10至20年不等的期限进行低价续包。2003年11月至2005年6月,盛在担任村支书期间,挥霍浪费公款吃喝高达10555.00元。
 ???盛洪海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挪用农户粮食专项直补资金非法占有公款,索要贿赂,违反议事规则,私自发包土地,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被开除党籍完全是咎由自取。(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