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新途径
建立信访举报人参与查办案件制度

●中共东丰县纪委监察局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纪办理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行举报人参与查办案件制度,增强信访办理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促进了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去年8月份以来,通过举报人参与调查的8件信访案件,未发生一起重复访。
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信访公开办理的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农村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撤并、企业改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明显增强,给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尽管东丰县通过信访办理公示制、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每年信访总量呈20%左右的幅度下降,但信访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并呈现出3个方面的新趋势:一是实名举报呈上升趋势。2006年初至今,我们受理实名举报57件,占信访总量的36%,而在2005年同期仅占28%。二是举报问题呈复杂趋势。过去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对简单,而随着署名举报的增加,反映的问题日益错综复杂,最多的一封信反映了19个问题,反映单一问题的信访案件仅占整个信访总量的40%。三是重复信访呈增加趋势。有些举报人员对调查过程持怀疑态度,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加之多头举报、重复举报,导致重复信访上升,占整个信访量的18%,比2005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针对信访工作面临的以上新情况、新问题,东丰县纪委监察局摒弃以往办案过分强调“保密”,处理问题神秘化的做法,在总结信访结果公示做法的基础上,采取信访办理透明化,按照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要求和保障检举人民主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的公开力度,有条件地试行让举报人参与调查,改变信访案件独家办理为群众参与,破解信访人的误解和疑惑心理,有效地遏制了重复越级信访和缠访的发生。
二、建立举报人参与案件调查制度,确保举报人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取得新实效
东丰县纪委监察局在请举报人参与调查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把握政策,确定参与调查的原则和范围。规定参与调查的群众为署实名的举报人。参与调查坚持三个原则:(1)自愿的原则——必须征得举报人同意。(2)适度的原则——由调查组安排举报人全程或在某个环节、具体问题上协助调查。(3)保密的原则——制定参与调查人的保密守则,落实保密和保护措施,对涉及组织机密或被举报人隐私的问题不得由举报人参与调查;在参与调查范围上,主要是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问题;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重复信访或集体联名举报的信访;举报的问题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信访问题;所办信访可能引发重复、越级、集体访的信访问题;重大经济案件或上级组织交办、督办的重要典型案件和其他认为需要举报人参与调查的信访等。二是设定条件,明确参与调查人权利和义务。规定参与调查人必须达到四个基本条件,即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对所举报内容知情,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知识;揭发检举或控告的动机正确。同时明确参与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建议权——对所举报问题的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权——监督办案人员及办案程序;咨询权——咨询与所举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条规。义务是: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举报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据;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工作程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提出法律、纪律规定以外的要求;服从调查人员安排,配合收集相关情况,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协助调查;不得非法获取有关证据,不得与被举报人对质取证;在集体访或联名访中主动做好其他举报人的停诉息访工作;保守参与调查工作秘密。三是规范操作,恪守参与调查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分五步进行,(1)提出方案。对照参与调查条件提出参与调查意见,对集体访或联名举报的,指定1至2名参与调查人员。经承办人员集体研究后提出参与调查方案。(2)审批确定。主办人员向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和书记逐级呈报参与调查方案。(3)预约通知。参与调查方案批准后,由承办人通知参与调查人,告知有关事项,明确参与调查时间、内容、形式和纪律要求,听取举报人意见和建议。(4)协助调查。视调查情况请举报人全程协助和部分协助,重点是协助取证,进一步揭发检举问题或提供相关证据。(5)交流反馈。调查中,承办人与参与调查的举报人适时通报情况,调查结束后,向参与调查人通报调查结果,听取其意见,并请其对调查人员依法依纪办理信访案件及廉洁自律、秉公执纪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文字材料归档。
三、注重完善提高,不断巩固信访公开办理的新成效
为了保证参与调查的质量和效果,东丰县纪委监察局做到了三个坚持:一是将举报人的参与调查要求与组织的审定把关相结合。通过认真分析举报的内容,界定举报人是否符合参与调查条件。对符合参与调查条件且主动要求参与调查的举报人,充分肯定其参与调查积极性,研究相应的调查方案。对适宜某个环节、某个具体事项参与调查的严格界定范围。对不适宜或不符合条件参与调查的申请要坚决否定,坚决避免因参与调查而影响案件的办理或引出其他问题的发生。二是将保护举报人的民主权利与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相统一。请举报人参与调查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民主权利,让其了解所举报事情的真相,但其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把握界限,做到既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民主权利,又要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将参与调查的结果向举报人通报与向社会公开相衔接。如:2005年9月,东丰镇一居民反映县房产交易处原领导违反规定为27户居民办理房照的问题。此事由于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我们邀请上访人参与调查,使信访反映的问题全部查清,被举报人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将问题通报全县,及时公开案情。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后,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相当满意,对纪检监察机关表示感谢。去年以来,8例参与调查信访处理结果全部公开,社会反映良好,参与调查人对调查结果满意率达100%。